pg电子平台【案例传真】“手牵手”调解存在猫腻 判决驳回以正视听
发布时间:2023-04-16 15:38

  pg电子平台近日,肥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原、被告可能存在恶意调解、虚假陈述的情况,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告刘某起诉孔某,诉称自2015年起,孔某因需要先后合计向其借款48万元。2020年2月1日,孔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对前述借款予以确认,此后经刘某多次催要,孔某分文未还。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孔某支付48万元借款及利息。庭审中,孔某对刘某起诉的事实及诉请均无异议,双方均要求法院立即出具调解书确认前述借款本息,以便刘某能参与分配孔某正在被法院拍卖的房产。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孔某虽一致要求调解,并提供了调解方案,但在孔某因多案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为防止恶意串通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刘某与孔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进行严格审查。本案,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孔某偿还借款48万元及利息,虽提供了借条,孔某也进行了自认,但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且其陈述前后矛盾,违背常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从借款发生时间看,刘某陈述借款发生在2015至2020年,但其提交的用于证明资金来源的取现凭证却主要发生在2009年,借款周期的陈述与所举证据相互矛盾。

  第四,从借款的发生次数看,刘某首次借款发生后,在孔某从未向其还本付息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孔某出借大额资金明显有违常理。

  对上述矛盾和违反常理之处,刘某和孔某均未作出合理解释。由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恶意调解是指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规则骗取法院调解书,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比较容易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故对于“手拉手”调解,双方对起诉事实毫无争议并要求法院快速出具调解书以参与分配的案件,法院有必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虚假调解的情形,需判决驳回诉请,以正视听,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pg电子平台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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