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平台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泰安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023年5月31日消息,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博懿粮食收购中心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进行粮食收购案
2023年4月11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平县博懿粮食收购中心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进行粮食收购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12.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6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东平县博懿粮食收购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SCS-30型计量器具的数字式称重显示器及外连接电子装置进行计量称量,并在现场工作人员口袋中发现按键式遥控装置,经查,确认为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自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月16日共收购玉米10375公斤,收购单价2.70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28012.50元,违法所得28012.50元。当事人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进行粮食收购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辰飞五金机电(泰安)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某电商平台入驻商家“莱克仕旗舰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涉嫌违法,经查,辰飞五金机电(泰安)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注册并入驻某电商平台,店铺名称为“莱克仕旗舰店”,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店铺宣传“德国进口锂电电链锯链条”、“全进口钛合金油电锯链条”、“德国品质”等内容,其中宣传的“德国进口锂电电链锯链条”、“全进口钛合金油电锯链条”并不是德国进口产品,而是国产产品。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彦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案
2023年4月10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彦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彦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以客户需求向不同供货商询价购销,产品规格不同价格也不同,用“出厂价”词语吸引顾客,但该价格无比较依据。当事人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县华联商贸东庄镇南陈村加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案
2023年3月14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联商贸东庄镇南陈村加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12袋、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对宁阳县华联商贸东庄镇南陈村加盟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内现存12袋朗伯思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其中一袋已经开封),经肥料公司确认未授权给当事人使用“天润庄稼人”商标。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岱岳区恒丰农资服务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3年3月30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恒丰农资服务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8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0日,泰安市岱岳区恒丰农资服务站经营的复合肥料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250袋“长河”牌复合肥料,货值金额共计12500元,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蔻之恋(泰安)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3年4月18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蔻之恋(泰安)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31日,消费者投诉在拼 多 多网店“寇之恋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的果酱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其网店页面显示的已拼超10万件的销售量是商家虚构的交易数据。当事人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某某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徐某某经营处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东侧货架上摆放有8台燃气灶具,均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御珍堂美容养生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3月29日,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御珍堂美容养生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御珍堂美容养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客户开具的御珍堂美容养生会所销售及获赠凭证下方顾客须知栏里标有格式条款内容:1、此收据为消费唯一凭证,涂改无效、丢失不补,所有卡项及产品经顾客签字认可后概不退换pg电子平台。2、顾客如对项目不适3天内凭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身体证明到门店办理退款,未开卡退款扣手续费20%,已开卡退款扣手续费30%,同时不再享受会员待遇,已消费的项目按单次价格扣除,赠品产品项目代金券按价扣除,无收据及会员卡不予受理。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应当享有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